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它是一種財產權,所以又稱財產所有權。所有權是物權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種權利,具有絕對性、排他性、永續(xù)性三個特征,具體內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置等四項權利。
1. 附合與混合
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互相結合在一起,難以分開并形成新的財產。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密切結合在一起,形成新的財產,雖然未混合,但非經拆毀不能恢復原來的狀態(tài)。二者的區(qū)別是:
在混合的情況下,已無法識別各所有人的財產;在附合的情況下,還能夠識別各所有人的財產。
2. 善意占有與惡意占有
善意占有是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財產時,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其占有為非法占有。惡意占有是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財產時,知道或應當知道其占有為非法占有。二者的區(qū)別是:
1) 善意占有可以試用善意取得制度,而惡意占有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2) 善意占有可以適用取得時效制度,而惡意占有不適用取得時效制度。
3) 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范圍不同。善意占有只負有返還現存利益的義務,惡意占有則對現場利用和已滅失利益均負有返還義務。
4)返還原物情形不同。善意占有返還原物時,可以請求所有人返還其為保管原物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并對原物的孳息不負返還義務;而惡意占有不僅無權請求返還其為保管原物所支付費用,而且負有返還原物孳息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