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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2011政法干警考試《民法學》模擬試題及答案(4)
http://7ozkvabd.cn       2011-08-25      來源:山東公務員網(wǎng)
【字體: 】              

  一、單項選擇題


  1、甲家魚池與乙家魚池相連,因暴雨甲家魚池中的魚進入乙家魚池中,這一法律事實屬于()

  A事件

  B事實行為

  C民事行為

  D民事法律行為

  2、下列行為屬于效力待定民事行為的是()

  A小花(8歲)接受其叔叔5000元贈與的行為;

  B江某以欺詐手段與王某簽訂的買賣鋼材的合同;

  C小曹(12歲)與當代商城簽訂的購買一臺價值1800元的MP3的合同;

  D趙某基于重大誤解與錢某簽訂的買賣大米的合同

  3、甲公司委托自然人乙代其在外地購買電腦,乙以甲的名義與丙簽訂電腦買賣合同后,發(fā)現(xiàn)當?shù)赜幸环N十分暢銷又物美價廉的電扇,遂利用甲交給的蓋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甲的名義與丁簽訂了一份電扇買賣合同。該電扇買賣合同()

  A若甲進行追認方為有效

  B若甲接受丁履行的電扇方為有效

  C若丁主張撤銷方為無效

  D確定有效,丁無權主張撤銷

  4、甲與乙簽訂了委托合同,甲委托乙進行買賣,由甲給付報酬,甲據(jù)此出具了授權委托書該授權行為屬于:()

  A單方法律行為

  B雙方法律行為

  C有償法律行為

  D實踐法律行為

  5、下列意思表示中,不屬于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是()

  A懸賞廣告

  B債務免除

  C代理權授予

  D遺囑行為


  二、簡答題


  1、民事行為與事實行為的區(qū)別有哪些?

  2、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有哪些?


  三、案例題


  1、甲向乙買了一幅名畫,后來發(fā)現(xiàn)此畫并非真跡,而是復制品。甲退回該畫,并要求乙退還其支付的價款,乙拒絕,甲于是訴至法院。經(jīng)查,乙在購得此畫時也不知是復制品,故賣給甲時也以為是真跡,無隱瞞之情。問:

  (1)甲、乙實施的是什么性質(zhì)的民事行為?

  (2)該民事行為有何特征?

  (3)此案應如何處理?

  2、李某的父親生前是一個集郵愛好者,去世時還留有幾本郵票。李某對郵票從不感興趣,在后來的幾次搬家中他都覺得這些郵票不好處理。一日,李某的朋友劉某來吃飯,無意間發(fā)現(xiàn)了這幾本郵票,劉某也是一集郵愛好者,他隨即表示愿意全部購買,最后以5000元的價格將郵票全部拿走,李某對這一價格也比較滿意。事過不久,李某從父親生前的一朋友處得知,他父親所留的郵票中,有5張相當珍貴,可能每張都值5000元;同時另一同事告訴他,劉某正在尋找買主。李某立即找到劉某,要求退還劉某的5000元錢。取回郵票,但劉某堅決不同意。雙方協(xié)商不成,李某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合同,返還郵票。

  問:  (1)李某與劉某間買賣郵票的行為的效力如何? (2)法院應如何對待李某的請求

 

  參考答案:


  單選題  1、A 2、C 3、D 4、A 5、D

  簡答題

  1、(1)民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其必備要素;而事實行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為其必備要素,當事人實施行為的目的不在于追求民事法律后果。(2)民事行為依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的內(nèi)容而發(fā)生效力;而事實行為依法律規(guī)定而直接產(chǎn)生法律后果。(3)民事行為的本質(zhì)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實施構成;而事實行為只有在行為人的客觀行為符合法定構成要件時,才發(fā)生法律規(guī)定的后果。(4)民事行為以行為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為生效要件;而事實行為的構成不要求行為人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1)應是民事主體實施的以發(fā)生民事法律后果為目的的行為;(2)應是以意思表示為構成要素的行為;(3)應是合法行為。

  案例題

  1、(1)甲、乙實施的是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

  (2)其特征即行為人因自己的過失對于所為行為存在錯誤認識,行為人重大誤解與所為民事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行為人因重大誤解所實施的民事行為給當事人造成較大損失。甲向乙買畫,后來發(fā)現(xiàn)該畫并非真跡,而是復制品,可見,甲在與乙進行買賣的時候,并不知該畫是復制品,而是誤解為真跡,其對買賣標的物存在重大誤解,由此,甲、乙實施的是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 ?3)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為可撤銷、可變更的民事行為,此案中甲可以行使撤銷權撤銷該行為;從而使其自始無效,而雙方各自返還畫及價款;同時,甲也可以不撤銷該行為,而要求變更該行為,即按復制品的價格來認定此畫的價款,而要求乙返還部分價款。

  2、(1)《民法通則》第4條規(guī)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在這一交易過程中,雖然當事人雙方是平等自愿的,但是因為李某缺乏對郵票相關知識以及市場行情的了解,導致他對買賣標的物的價值有嚴重的誤解,而劉某應該知道此郵票的價值仍以較低價格換取,顯然違背了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睹穹ㄍ▌t>第59條規(guī)定:行為人對行為內(nèi)容有重大誤解及行為顯失公平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已成立的民事行為予以變更或撤銷。因此,劉某與李某之間的買賣行為屬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該行為的效力待定。

  (2)對于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由享有撤銷權或變更權的當事人決定是否變更或撤銷,以及是予以變更還是撤銷。本案中如果李某行使撤銷權,該行為無效;如果李某不撤銷也不變更,則該行為有效;如果李某要求變更價金條款,法院也應給予支持。因此,權利人李某要求撤銷合同行為,返還郵票,人民法院應當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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