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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政法干警考試《專業(yè)綜合I》刑法:第十九章
http://www.7ozkvabd.cn       2011-09-08      來源:山東公務員網
【字體: 】              

  第十九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一節(jié) 擾亂公共秩序罪

  擾亂公共秩序罪,是指違反國家對社會秩序的正常管理,破壞公共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本節(jié)規(guī)定有35個罪名。

  一、妨害公務罪(第277條)

  (一)概念

  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阻礙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zhí)行代表職務,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zhí)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二)特征

  1、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機關正常的活動。

  2、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刑第277條第1款至第4款規(guī)定的妨害公務的行為:

  (1)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行為。

  (2)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zhí)行代表職務的行為。

  (3)在自然災害和突發(fā)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4)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zhí)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如果采用了暴力、威脅方法,應從重處罰。妨害公務,不僅表現為使被害人員不能或不得不放棄執(zhí)行某項職務,而且還表現為迫使其違背自己的意志和職責,實施不應當實施的行為,如迫使公安人員放走逮捕的人犯等。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

  (三)認定

  要劃清妨害公務與人民群眾同違法亂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作斗爭的界限;要劃清妨害公務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要劃清本罪與傷害罪、殺人罪的界限。以暴力手段實施本罪的,以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造成輕傷害為限度。在此限度之內的,構成妨害公務罪。如果超過了這個限度,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造成了重傷、死亡,則牽連觸犯了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在這種情況下,就不應再定妨害公務罪了而應按照處理牽連犯的原則,以重罪吸收輕罪,按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

  二、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第278)

  (一)概念

  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是指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法律的實施秩序。

  2、客觀上表現為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所謂煽動,是指以鼓動性言詞或文字勸誘、引導、促使他人去實施犯罪活動,煽動的內容必須是暴力抗拒國家法律實施,煽動的對象必須是群眾。如果煽動群眾以和平方式如沉默的方式抗拒國家法律實施,不構成本罪。群眾一般是指三人以上,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違法犯罪分子。所謂國家法律,應當從廣義上理解,包括憲法、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等。本罪屬于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將暴力抗拒國家法律實施這一特定的煽動內容,在煽動的形式灌輸給了群眾,不管被煽動的群眾是否付諸實施了,均構成本罪。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上只能是出于故意。

  (三)認定

  1、要注意區(qū)分本罪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和煽動分裂國家罪的界限。

  一是犯罪客體不同。本罪的客體是國家法律的實施秩序,后罪侵犯的是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

  二是煽動的內容不同;

  三是對犯罪主觀方面的要求不同。

  本罪不要求特定目的,后罪必須具有****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的目的。

  2、要注意區(qū)分本罪與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的界限。前者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法律的實施秩序,后者則是正常的民族關系。此外煽動的內容也不同。

  三、招搖撞騙罪(第279條)

  (一)概念

  招搖撞騙罪,是指為了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進行招搖撞騙,從而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2、客觀方面表現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首先,犯罪分子要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的行為。其次,犯罪分子必須利用冒充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進行了招搖撞騙活動。所謂招搖撞騙,是指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到處炫耀,進行欺騙。犯罪分子必須同時具備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身份和招搖撞騙的行為才構成本罪。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

  (三)認定

  注意把本罪與詐騙罪區(qū)別開來。首先,侵害客不同。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國家機關的管理活動及其威信,而詐騙侵害的客體限于財產權利。其次,行為方式不同。招搖撞騙罪必須用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的方式進行,而詐騙罪所采用的手段則可以是多種多樣的。招搖撞騙罪和詐騙罪雖然具有上述區(qū)別,但二者有時會出現重合的情形。比如,當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騙取財物時,就和詐騙罪重合了。遇到這種情況,不能一律定招搖撞騙罪。如果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要是為了騙取財物,而且數額巨大,或者特別巨大,則其侵犯的客體已主要不是國家機關的威信,而是財產權利了,應依照刑法266條規(guī)定的詐騙罪論處。

  四、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第280條第1款)

  (一)概念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是指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正常的管理活動和信譽。犯罪對象是國家機關制作的公文、證件、印章。私人印章用于公務,起機關證明作用時,也可以成為本罪的犯罪對象。

  2、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

  五、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第280條第1款)

  (一)概念

  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是指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正常的管理活動和信譽。犯罪對象是國家機關制作的公文、證件、印章。私人印章用于公務,起機關證明作用時,也可以成為本罪的犯罪對象。

  2、客觀方面表現為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上只能是故意構成。

  六、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第285條)

  (一)概念

  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是指違反國家規(guī)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技等重要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的信息安全和計算機功能的安全。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國家規(guī)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的行為。所謂侵入,客觀上表現為多種行為方式,如單位工作人員竊取或通過其他渠道而獲取入網口令而侵入上述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或者與上述領域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有聯網的其他單位的職工非法獲取入網口令而侵入上述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或者外單位人員潛入上述計算機機房而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經濟建設以及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等等。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是故意。

  七、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第286條)

  (一)概念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是指違反國家規(guī)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不能正常運行,對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以及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tǒng)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計算機領域的正常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為:

  (1)違反國家規(guī)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不能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行為。

  (2)違反國家規(guī)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嚴重的行為。

  (3)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tǒng)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行為。上述三種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的行為必須后果嚴重的才構成犯罪。即由于行為人的破壞,使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功能部分或全部喪失,使工作受到很大損失,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3、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是故意。

  八、聚眾斗毆罪(第292條第1款)

  (一)概念

  聚眾斗毆罪,是指聚從斗毆,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是指人們根據法律和社會公德確立的公共生活規(guī)則所維持的社會正常狀態(tài)。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聚從斗毆的行為。所謂聚眾斗毆,一般是指出于私仇、爭霸或其他流氓動機而成幫結伙地斗毆。聚眾斗毆往往造成人身傷、亡,甚至財產損失的嚴重后果。

  3、犯罪主體是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對于一般參加者,不以犯罪論處。

  4、主觀方面是故意,其犯罪的動機一般不是基于某種個人的利害沖突,也不是為了取得某種特定的物質利益,而是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向整個社會進行有意識的挑戰(zhàn),尋求精神刺激、填補精神空虛。

  (三)認定

  根據刑法第292條第2款的規(guī)定,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則不再定聚眾斗毆罪,而應直接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處罰。

  九、尋釁滋事罪(第293條)

  (一)概念

  尋釁滋事罪,是指尋釁滋事,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與公共場所人們遵守共同生活規(guī)則所形成的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為尋釁滋事,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根據刑法第293條的規(guī)定,尋釁滋事是指下列四種情況: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破壞公共秩序的危害后果,而積極希望并促使這種結果發(fā)生。犯罪的目的是破壞公共秩序,向整個社會進行有意識挑戰(zhàn)。犯罪動機是尋求下流無恥的精神刺激,以填補精神空虛。

  (三)認定

  要劃清尋釁滋事罪與聚從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三罪都侵犯公共秩序;后兩罪都是聚眾進行,有些尋釁滋事罪亦可以是聚眾進行。三罪的主要區(qū)別是:主觀方面,尋釁滋事罪是出于流氓動機,后兩罪是為了實現個人的某種要求;客觀方面,尋釁滋事罪主要表現為隨意毆打、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強拿強要、故意毀損、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后兩罪主要表現為用群眾鬧事的形式,沖擊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或人民團體,或者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交通秩序,要挾政府、施加壓力。尋釁滋事罪不是聚眾犯罪,對尋釁滋事罪的共同犯罪者,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對后兩種罪,只依法追究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分子的刑事責任。

  十、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第294條第1款)

  (一)概念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指組織、領導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其他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活動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活動的行為。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是指行為人出于犯罪的目的,發(fā)起、組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是指在黑社會性質組織中處于領導地位,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活動起策劃、指揮、協(xié)調作用。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是指行為人明知是黑社會性質組織而仍予以加入的行為。本罪屬于行為犯,即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組織、領導、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就構成犯罪既遂。如果行為人犯本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根據刑法第294條第3款的規(guī)定,應依照數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黑社會性質組織而故意組織、領導或者參加。

  十一、入境發(fā)展黑社會組織罪(第294條第2款)

  (一)概念

  入境發(fā)展黑社會組織罪,是指境外的黑社會組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fā)展組織成員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境外的黑社會組織到中國境內發(fā)展組織成員的行為。常常采取的是勸說、引誘、脅迫或其他方法,目的在于使中國公民加入境外的某一黑社會組織。

  3、犯罪主體可以是外國人或無國籍人,也可以是中國人,且為黑社會組織的成員。

  4、主觀方面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十二、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第294條第3款)

  (一)概念

  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客體是國家對社會的管理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縱容其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能構成本罪。

  4、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黑社會性質的組織而予以包庇或縱容。

  十三、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第296條)

  (一)概念

  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是指未依照法律規(guī)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或,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舉行集會、游行、示威,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集會、游行、示威活動的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為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規(guī)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3、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只有違法舉行集會、游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才能構成本罪。

  4、主觀上只能是出于故意。

  十四、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第300條第1款)

  (一)概念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是指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

  2、客觀方面的表現為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的行為?!皶篱T”,主要是指一貫道、九宮道、先天道、后天道等封建迷信組織。邪教組織是指冒用宗教、氣功或者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蒙騙他人,發(fā)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封建迷信是在生產力低下,文化落后,群眾無知的情況下,作為科學的對立物出現的一種信奉鬼神的唯心主義的宿命論。只要行為實施上述行為之一的即可構成本罪。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0月9日《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guī)定,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犯罪情形主要有:

  (1)聚眾圍攻、沖擊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擾亂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和科研秩序的;

  (2)非法舉行集會、游行、示威、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其他人聚眾圍攻、沖擊、強占、哄鬧公共場所及宗教活動場所,擾亂社會秩序的;

  (3)抗拒有關部門取締或者已經被有關部門取締,又恢復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組織,或者繼續(xù)進行邪教活動的;

  (4)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義務,情節(jié)嚴重的;

  (5)出版、印刷、復制、發(fā)行宣揚邪教內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組織標識的;

  (6)其他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行為的。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通常是一些邪教組織的骨干分子和披著宗教外衣搞封建迷信活動的人員。

  4、主觀方面是故意。行為人出于何種動機和目的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十五、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第300條第2款)

  (一)概念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是指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致人死亡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的管理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利用迷信蒙騙他人的行為,并且造成了被騙者死亡的結果。行為人蒙騙他人的方法多種多樣,如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制造、散布迷信邪說,蒙騙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絕食、自殘、自虐等行為,或者阻止病人進行正常治療,致人死亡等。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通常是一些邪教組織的骨干分子和披著宗教外衣、大搞封建迷信的人員,如“神漢”,“巫婆”等。

  4、主觀方面是故意。

  十六、聚眾淫亂罪(第301條第2款)

  (一)概念

  聚眾淫亂罪,是指公然蔑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聚眾淫亂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的公共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淫亂的行為。所謂聚眾淫亂,是指聚集眾多人(起碼3人以上)進行淫亂活動,如聚眾宿*;勾引男女青少年多人或者勾引外國人,與之搞兩性關系,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等。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實際上限于兩種人,一種是聚眾淫亂活動的首要分子;另一種是聚眾淫亂活動的多次參加者。

  4、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目的是破壞公共秩序,向整個社會進行有意識的挑戰(zhàn)。犯罪動機是尋求下流無恥的精神刺激,以填補精神空虛。

  十七、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第301條第2款)

  (一)概念

  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是指公然蔑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的公共秩序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2、客觀方面表現為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行為。所謂引誘,是指通過語言、表演、示范、觀看影像等手段,誘惑未成年男女參加淫亂活動。引誘的對象限于未滿18周歲的男女。所謂聚眾淫亂,是指聚集3人以上進行淫亂活動,如聚眾*宿;勾引男女青少年多人或者勾引外國人,與之搞兩性關系,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等。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目的是破壞公共秩序,向整個社會進行有意識的挑戰(zhàn)。犯罪動機是尋求下流無恥的精神刺激,以填補精神空虛。

  十八、盜竊、侮辱尸體罪(第302條)

  (一)概念

  盜竊、侮辱尸體罪,是指秘密竊取尸體或者對尸體加以凌辱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為盜竊、侮辱尸體的行為。盜竊指用秘密的方法竊取,如從墳墓中、停尸間、或從其他任何停放尸體的地方秘密竊取尸體。侮辱尸體的行為方式多種多樣,如*淫、肢解、鞭打、焚燒、毀損、遺棄等等。

  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是故意。

  十九、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是指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行為人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竊取國家秘密或情報、商業(yè)秘密,構成其他犯罪的,依刑法有關規(guī)定定罪處刑。

  二十、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

  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是指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行為。所謂非法獲取是指依法不應知悉、取得某項國家秘密的人知悉、取得該項國家秘密;或者依法可以知悉某項國家秘密的人員未經辦理手續(xù)取得該項國家秘密。

  本罪與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的區(qū)別是是否為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實施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行為。由于泄露、擴散致使非法獲取的國家秘密被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知悉、取得的,只要行為人對此情形沒有故意,仍僅能構成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

  二十一、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

  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是指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絕密、機密的文件、資料或其他物品,拒不說明來源與用途的行為。

  因犯間諜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而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的,非法持有的行為不單獨定罪。

  二十二、偽造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

  偽造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是指偽造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的正?;顒?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行為;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是故意。

  在認定這類案件性質時,要注意偽造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與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界限,區(qū)別在于行為對象不同。

  二十三、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

  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是指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居民身份證的管理制度;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為;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是故意。

  二十四、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活動,情節(jié)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yè)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這里的公共秩序是指特定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的工作、生產、營業(yè)、教學、科研秩序;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擾亂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正?;顒?,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主觀方面是故意。

  在認定這類案件性質時要注意聚眾擾亂社會罪與非罪的界限。對于聚眾擾亂活動情節(jié)不夠嚴重程序和一般參與者,不應當作為犯罪處理。

  二十五、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

  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是指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的活動,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是故意。

  在認定這類案件性質時,需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與妨害公務罪的界限。區(qū)別主要在于行為對象和行為方式不同,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的對象是國家機關,限于聚眾沖擊的方式;而妨害公務罪的對象是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限于聚眾的方式。從實質上講,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妨害的是國家機關的工作秩序,而妨礙公務罪所針對的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職務活動。

  2、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界限。區(qū)別在于:(1)行為對象有所有同,本罪的對象限于國家機關,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對象還包括國家機關以外的單位;(2)行為方式有所不同,本罪是聚眾沖擊;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聚眾擾亂。

  二十六、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組織、策劃、指揮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以及其他公共場所秩序,或者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場所秩序或者交通秩序;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策劃、指揮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以及其他公共場所秩序,或者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是故意。

  二十七、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

  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是指投放虛假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秩序;客觀方面表現為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是故意。

  二十八、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秩序;客觀方面表現為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是故意。

  二十九、傳授犯罪方法罪

  傳授犯罪方法罪,指用語言、文字、動作或者其他方法把某種具體犯罪的方法傳授給他人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財產安全和公民的人身安全;客觀方面表現為向他人傳授了某一具體犯罪的方法的行為。傳授犯罪的方法的方式多種多樣,如口頭講解、身體示范、觀摩影像、閱讀文字、公開或秘密的、當面或傳授的、一人傳授一人或多人、多人傳授一人或多人、在社會上傳授或者在羈押場所傳授等等。傳授行為完成后,對方是否接受了傳授或者是否按傳授的方法去實行犯罪,不影響犯罪的成立;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將犯罪方法傳授給他人會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依然傳授,并且希望他人接受所傳授的犯罪方法。

  在認定這類案件性質時,要注意行為人以不同的犯罪內容、不同對象或者同一對象實施了傳授或教唆行為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傳授行為和教唆行為各自獨立,應當構成傳授犯罪方法罪與所教唆的犯罪,按照數罪并罰的原則處理。

  三十、賭博罪

  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yè)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風尚和管理秩序;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yè)的行為;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營利的目的。

  在認定這類案件性質時,需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1、賭博罪與非罪的界限。(1)把賭頭、賭棍、賭場業(yè)主與一般參與賭博的群眾區(qū)別開來,對前者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后者主要是批評教育;(2)對于親屬或者之間帶有賭博性質的行為,不應當作為犯罪處理;(3)對于以營利為目的,巧立名目,設置騙局,非法發(fā)行彩票,從中漁利的,應當視為聚眾賭博,按賭博罪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2、賭博罪與其他罪的界限。(1)行為人設置圈套誘騙他人參賭獲取錢財,屬賭博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以賭博罪定罪處罰;參賭者識破騙局要求退還所輸錢財時,設賭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拒絕退還的,應以賭博罪從重處罰;致參賭者傷害或死亡的,應以賭博罪和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實行數罪并罰;(2)對于因賭博引起打架斗毆,致人重傷死亡或者直接行兇殺人的,應分別按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處理。賭徒用暴力、脅迫手段搶走他人賭資,或者經預謀而搶劫賭場的,按照搶劫罪處理。

  三十一、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

  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是指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等間諜專用器材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間諜專用器材的管理制度;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等間諜專用器材的行為。間諜專用器材是指間諜活動特殊需要的器材,如暗藏式竊聽、竊照器材、突發(fā)式收發(fā)報機、一次性密碼本、竊寫工具、用于獲取情報的電子監(jiān)聽、截收器材等等;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是故意。

  第二節(jié) 妨害司法罪

  妨害司法罪,是指違反法律規(guī)定,使用各種方法妨害國家司法機關正常訴訟活動,破壞國家司法權的行使,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本節(jié)共17個罪名。

  一、偽證罪(第305條)

  (一)概念

  偽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jié),故意作虛假的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和公民的人身權利。

  2、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刑事訴訟中,對與案件有主要關系的情節(jié),故意作虛假的證明、鑒定、記錄、翻譯的行為。首先,行為人必須有作虛假的證明、鑒定、記錄、翻譯的行為。其次,虛假的證明、鑒定、記錄、翻譯的內容,必須是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jié),即對案件是否構成犯罪、犯罪的性質或罪行的輕重具有重要關系的情節(jié)。再次,偽證行為必須發(fā)生在刑事訴訟中,即必須是在從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起訴、人民法院一、二審判決的過程中作偽證。

  3、犯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是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

  4、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對于虛假的證明、鑒定、記錄或翻譯是明知的。犯罪目的是陷害他人,或者包庇罪犯。

  (三)認定

  在處理偽證案件時,要劃清偽證罪與誣告陷害的界限。二者在侵犯客體、客觀方面和主觀方面都有相同之處,區(qū)別在于:前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后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前罪只是在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個別情節(jié)上提供偽證,后罪是捏造整個犯罪事實;前罪的行為發(fā)生在整個刑事訟中,后罪的行為則是在立案偵查之前實行的,并且是引起案件偵查的原因;前者的犯罪目的可以是陷害他人,也可以是包庇罪犯,后者的目的只能是陷害他人。

  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第306條)

  (一)概念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顒?。

  2、客觀方面表現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刑事訴訟中實施了如下三種行為:

  (1)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

  (2)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

  (3)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行為。

  3、犯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有刑事訴訟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才能構成本罪。

  4、主觀方面是故意。

  三、妨害作證罪(第307條第1款)

  (一)概念

  妨害作證罪,是指行為人出于陷害他人或隱匿罪證,以便使自己或他人逃避刑事追究的目的,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行為。

  (二)特征

  1、客體是國家正常的司法活動。犯罪對象是案件的證人。這里的案件包括民事案件、經濟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

  2、客觀方面表現為,采用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包括兩種情況:一是阻止證人作證,即對知道案件全部或者一部分真實情況的人,采用毆打、恐嚇、利誘等方法,意圖使證人無法作證,不敢作證或者不愿作證,阻止證人提供證言。二是指使他人作偽證,既包括本來無罪卻偽證其有罪,也包括本來有罪卻偽證其無罪,總之是指提供與事實不符的證人證言或其他證據。

  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一般是當事人本人或與其有利害關系的人。

  4、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

  四、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第307條第2款)

  (一)概念

  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是指行為人出于使他人逃避刑事追究之目的,以各種方法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顒?。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如毀壞物證、書證;篡改證言,編造證詞,偽造書證,串供等等。犯罪動機卑鄙,手段特別惡劣,且嫁禍于人,使刑事罪犯逃脫刑事處罰,使偵查、審判工作遭受嚴重破壞的,都可認為屬于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

  五、打擊報復證人罪(第308條)

  (一)概念

  打擊報復證人罪,是指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顒?。犯罪對象是了解案件的證人,包括刑事訴訟案件證人、民事訴訟案件證人以及行政訴訟案件證人。

  2、客觀方面表現為打擊報復證人的行為。打擊報復的手段和方法在實踐中多種多樣,如對證人進行人身傷害、侮辱人格、毀壞名譽、借機報復陷害,等等。

  3、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是故意。

  六、擾亂法庭秩序罪(第309條)

  (一)概念

  擾亂法庭秩序罪,是指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法庭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聚眾哄鬧主要指糾集多人在法庭內進行喧嘩、吵鬧、錄音、錄像、攝影等;沖擊法庭,如破壞門窗、桌、椅等。這種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必須情節(jié)嚴重的才構成本罪。本罪在時間上具有特定性,即必須發(fā)生在法庭審判活動過程中,在法庭審判活動之外實施本條規(guī)定的行為的,不構成本罪。

  3、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是故意。

  七、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第312條)

  (一)概念

  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犯罪的對象是他人通過犯罪活動而取得的贓款、贓物。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明知是犯罪所提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行為。本罪屬于選擇性罪名,只要行為人實施上述四種行為之一的,即可構成犯罪,如果行為人同時實施多個行為的,如窩藏后又銷售的,也只定一個罪名,不實行數罪并罰。

  3、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代為銷售。

  (三)認定

  1、劃清本罪與非罪的界限。根據本罪的主觀特征,如果行為人根本不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不能構成本罪。對于貪圖便宜,不問來路收買贓物自用的,一般也不應認為是犯罪。如果犯罪分子將自己犯罪所得的贓物予以隱藏或者銷售的,不能構成本罪。

  2、劃清本罪與窩藏罪的界限。前者窩藏的是贓款、贓物,后者窩藏的是犯罪分子;前者通過窩藏贓款、贓物來幫助犯罪分子,后者是通過窩藏其本人直接幫助犯罪分子。

  3、與犯罪分子事前有通謀,事后對贓物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應當以共同犯罪論處,而不構成本罪。

  八、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第313條)

  (一)概念

  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zhí)行而拒不執(zhí)行,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顒?。

  2、客觀方面表現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zhí)行而拒不執(zhí)行,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1)拒不執(zhí)行的是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裁定。

  (2)必須是有能力執(zhí)行而拒不執(zhí)行。

  (3)必須是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3、犯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一般是指有執(zhí)行判決、裁定義務的當事人;對判決、裁定有協(xié)助執(zhí)行義務的某些個人,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方面出于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而故意拒不執(zhí)行。

  (三)認定

  1、要注意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第一,當事人對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依法具有提出申訴的權利。如果申訴人在申訴中不冷靜,與有關執(zhí)行機關的人員發(fā)生言語頂撞,只要他未抗拒執(zhí)行判決、裁定的,就不能按本罪論處。第二,如果是因為原判決失當或者當事人客觀上確實無能力執(zhí)行,不應對當事人以本罪定罪處罰,而應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對原判決作適當改變,或者變通執(zhí)行措施。第三,如果由于執(zhí)行人員手續(xù)不完備、態(tài)度蠻橫粗暴等工作錯誤而導致當事人抵制執(zhí)行判決、裁定的,也不宜對當事人定罪。第四,如果行為人只是消極地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或者抗拒執(zhí)行情節(jié)輕微的,也不宜作為犯罪處理。

  2、要注意劃清一罪與數罪的界限。行為人以暴力抗拒執(zhí)行判決、裁定,其暴力程度以造成輕傷害為限,如果行為人在抗拒判決、裁定執(zhí)行過程中將執(zhí)行人員打成重傷甚至殺害的,應以處理牽連犯的原則,從一重罪處罰。

  九、暴動越獄罪(第317條第2款)

  (一)概念

  暴動越獄罪,是指在押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以有組織或者聚眾的形式集體使用暴力手段強行越獄的行為。如果組織越獄并共同使用了暴力手段的,即具有暴動性的,則構成本罪。在暴動越獄的過程中致人重傷、死亡的,仍只需以本罪論處。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正常的監(jiān)管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暴動越獄的行為。暴動越獄一般是有預謀、有組織的犯罪,因而其社會危害性比較大。如未使用暴力手段而實施集體或集團逃跑的,則不應以本罪論處。

  3、犯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限于獄中的犯罪分子。

  4、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目的是為了逃脫司法機關的監(jiān)管。

  十、劫奪被押解人員罪

  劫奪被押解人員罪,是指其他人以奪走、縱放被押解人員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奪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

  行為人因使用暴力方法劫奪被押解人員,致押解人傷亡的,應按牽連犯從一重罪處罰;預謀殺害押解人員后劫奪被押解人員或者劫奪被押解人員后為滅口又殺害押解人員的,應實行數罪并罰。

  十一、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

  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是指對司法機關已經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隱藏、轉移、變賣或故意毀損,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行為人為了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在判決、裁定生效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對抗判決、裁定執(zhí)行的,只需以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一罪處罰。如果是在判決、裁定生效之前就實施了上述行為,導致判決、裁定執(zhí)行困難或無法執(zhí)行的,應以本罪論處。

  十二、窩藏、包庇罪

  窩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顒?客觀方面表現為為犯罪的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行為包括四種形式:(1)提供隱藏處所;(2)提供財物,資助或協(xié)助犯罪人逃匿;(3)提供其他便利條件幫助逃匿;(4)作假證明包庇。本罪的行為對象是已經實施了犯罪行為、正在受追查或者正在逃匿的人,既包括已決犯也包括未決犯;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是故意,既明知對方是犯罪的人;又具有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意圖。

  在認定這類案件性質時,需要注意以下四個問題:

  1、區(qū)分窩藏、包庇罪與知情不舉的界限。知情不舉是指明知是犯罪分子而不檢舉告發(fā)的行為,與窩藏、包庇罪的區(qū)別在于主觀上沒有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客觀上沒有實施窩藏、包庇的行為。

  2、區(qū)分窩藏、包庇罪與偽證罪的界限。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與偽證行為相似,區(qū)別在于:(1)犯罪主體不同,包庇罪是一般主體;偽證罪是特殊主體;(2)犯罪的時間不同,包庇罪可以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實施,也可以在此之前實施;而偽證罪只能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實施。因此,特定的主體在刑事訴訟中作偽證以包庇犯罪分子的,是偽證罪,其他人在刑事訴訟之前或之中提供假證明包庇犯罪分子的,是包庇罪。

  3、區(qū)分窩藏、包庇罪與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界限。區(qū)別在于發(fā)生的場合和行為對象不同,包庇罪的作假證明限于在刑事訴訟中為犯罪分子作假證明;而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偽造證據,可以是在任何訴訟案件中偽造任何證據(包括偽造證明)。作假證明實際上是偽造證據的情況之一。幫助當事人毀滅罪證、毀滅罪跡的行為,應屬于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行為之一,對這種行為應以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論處,不再以包庇罪論處。

  4、區(qū)分窩藏、包庇罪與是否構成共同犯罪的界限。事先未與被窩藏、包庇的犯罪分子通謀,而在事后予以窩藏、包庇的,是窩藏、包庇罪;如果事先通謀,即窩藏、包庇犯與被窩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在犯罪活動之前,就謀劃或合謀,答應犯罪分子作案后給予窩藏、包庇的,應以共同犯罪論處。

  應當特別注意刑法關于包庇罪的特別規(guī)定。按照刑法第362條的規(guī)定,旅館業(yè)、文化娛樂業(yè)、出租汽車業(yè)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刑法第310條的規(guī)定即包庇罪定罪處罰。這種特殊包庇罪的特征在于:(1)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2)犯罪主體是旅館業(yè)、文化娛樂業(yè)、出租汽車業(yè)等單位的人員,包括在上述單位工作或者受雇傭的一切人員;(3)主觀方面是故意,具有使賣淫嫖*人員逃避查處的目的。

  十三、脫逃罪

  脫逃罪,是指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從羈押、刑罰執(zhí)行場所或者押解途中逃走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監(jiān)管場所的正常監(jiān)管秩序;客觀方面表現為從關押場所或者是押解途中脫逃的行為;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依法被逮捕、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包括已經拘留、逮捕而尚未判決的未決犯和已被判處拘役以上剝奪自由刑罰的罪犯。被勞動教養(yǎng)或者行政拘留的人,被司法機關采取拘傳、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等強制措施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處管制、判處拘役、徒刑宣告緩刑的罪犯以及被假釋的罪犯不是本罪的主體;主觀方面是故意。目的是為了逃避羈押和刑罰的執(zhí)行。

  十四、組織越獄罪

  組織越獄罪,是指依法被關押的犯罪分子,在為首分子的組織、策劃、指揮下有組織、有計劃地以非暴動方式越獄逃跑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監(jiān)管場所的正常管理秩序;客觀方面表現為首分子的組織、策劃、指揮下,有組織、有計劃地集體越獄逃跑的行為。所謂越獄,是指逃離監(jiān)獄、看守所等國家設立的刑罰執(zhí)行場所或者關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場所,包括押解途中;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依法被關押的犯罪分子,包括已決犯和未決犯;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有組織越獄的故意或者參加有組織的越獄行動的故意。

  十五、聚眾持械劫獄罪

  聚眾持械劫獄罪,是指獄外的人聚眾持械劫奪被依法關押在獄中的犯罪分子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監(jiān)管場所的正常監(jiān)管秩序;客觀方面表現為獄外的人聚眾持械劫奪被依法關押在獄中的犯罪分子的行為;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是故意。

  在認定這類案件性質時,要注意區(qū)分聚眾持械劫獄罪與劫奪被押解人罪的界限。兩者的區(qū)別在于是否具有聚眾、持械的特征。

  第三節(jié) 妨害國(邊)境管理罪

  妨害國(邊)境管理罪,是指違反國(邊)境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妨害國家對國(邊)境的管理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本節(jié)規(guī)定了共8個罪名。

  一、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第318條)

  (一)概念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是指違反國家出入國(邊)境管理法規(guī),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國(邊)境的正常管理秩序。

  2、客觀上必須具有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所謂組織,是指采取動員、串連、拉攏、欺騙等方法,促使他人偷越國(邊)境,積極為偷越活動出謀劃策,多方聯絡,以及創(chuàng)造必要條件,安排偷越時間、地點、路線、運輸工具等等。從司法實踐的情況看,這一犯罪多為共同犯罪。

  3、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中國人,也可以是外國人。

  4、主觀上只能是故意。

  二、騙取出境證件罪(第319條)

  (一)概念

  騙取出境證件罪,是指行為人以勞務輸出、經貿往來或者其他名義,弄虛作假,騙取護照、簽證等出境證件,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客體是國家對出境證件的管理和對出境的正常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對象僅限于護照、簽證等出境證件,而不包括護照、簽證等入境證件。

  2、客觀方面表現為,為了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而謊稱是勞務輸出人員、經貿往來的出境人員,以及其他諸如出境旅游、出境參觀、出境考察等人員使用,從而騙取有關的主管部門批準,取得護照、簽證等出境證件的行為。

  3、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單位和自然人均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上是故意,并具有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的目的。

  三、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第320條)

  (一)概念

  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是指故意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出入境的管理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作為的方式向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如果行為人只是偽造、變造出入境證件,但沒有向他人提供,不構成本罪。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是故意。

  四、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第321條)

  (一)概念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是指違反國家出入國(邊)境管理法規(guī),非法將那些偷越國(邊)境人員送出或者接入國(邊)境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出入境的管理秩序。

  2、客觀方面必須具有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所謂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是指使用車、船、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或者徒步帶領等方法,將他人非法送出或者接入國(邊)境的行為。運送規(guī)模的大小,人數的多少,均不影響該罪的成立,而只影響該罪的量刑。

  3、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上只能是故意。

  五、偷越國(邊)境罪(第322條)

  (一)概念

  偷越國(邊)境罪,是指違反國家出入國(邊)境管理法規(guī),偷越國(邊)境,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出入國(邊)境的管理秩序。

  2、客觀方面必須具有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guī),非法出入國(邊)境,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偷越國(邊)境,可以是在陸地上偷越,也可以是從海上、河流偷渡,還可以是從空中偷越。不論采用什么手段或通過什么途徑,只要是非法出入國(邊)境的,就可以構成本罪。

  3、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本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人或無國籍人。

  4、主觀方面是故意。偷越國(邊)境的動機和目的則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逃往國外,有的是不了做生意,有的則是為了探親、訪友、趕集、過境耕種等。

  六、出售出入境證件罪

  出售出入境證件罪,是指出售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行為。所出售的證件的真?zhèn)尾挥绊懛缸锏某闪ⅰ?/p>

  第四節(jié) 妨害文物管理罪

  妨害文物管理罪,是指違反國家文物管理法規(guī),破壞國家對文物正常管理活動,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本節(jié)規(guī)定了共10個罪名。

  一、故意損毀文物罪(第324條第1款)

  (一)概念

  故意損毀文物罪,是指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文物管理機關對文物的正常管理活動。本罪的犯罪對象是珍貴文物和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

  2、客觀方面表現為損毀法定文物的行為。所謂損毀,是指改變文物的性質、面貌和形狀的行為。損毀的方法多種多樣,如搗毀、焚燒、污損、拆除、挖掘、炸毀等等。損毀的程度可輕可重,可以是部分損毀,也可以是全部損毀。

  3、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上是故意。

  二、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第324條第2款)

  (一)概念

  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是指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跡,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名勝古跡的正常管理活動。犯罪對象是名勝古跡。損毀與名勝古跡無關的物品,不構成本罪,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2、客觀上表現為損毀名勝古跡,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損毀的方式可是多種多樣的,例如拆除、刻劃、砸毀、污損、焚燒、炸毀等等;“情節(jié)嚴重”,是指造成名勝古跡嚴重損害的;共同組織犯罪的;一人數次犯此罪的等等。

  3、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是故意。

  三、倒買文物罪(第326條)

  (一)概念

  倒賣文物罪,是指違反文物保護法規(guī),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二)特征

  1、客體是國家對文物正常管理活動和國家經濟管理的制度。

  2、客觀上必須實施了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首先必須違反有關國家對文物保護管理的法規(guī)。其次,必須有倒賣文物的行為。該罪的犯罪對象是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此外,倒賣文物的行為還必須情節(jié)嚴重才構成本罪。

  3、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都可以構成本罪。

  4、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并且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四、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第328條第1款)

  (一)概念

  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是指違反國家文物保護法規(guī),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管理制度。犯罪對象限于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

  2、客觀方面表現為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行為。它具體是指未經國家文化主管部門批準的私自掘取行為。其行為方式有的是秘密,有的是明火執(zhí)仗公開進行掘取;有的是單個人實施,有的則是多人合伙甚至聚眾實施的。

  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是故意。行為人實施盜掘行為的目的,主要是非法占有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中的文物。行為人無論出于何種目的,只要是故意實施的盜掘行為,都可以構成本罪。

  (三)認定

  1、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與盜竊罪的區(qū)別。犯罪的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是國家文物管理制度,其對象限于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盜竊罪侵犯的是公私財物所有權,其對象為一般的財物;在客觀方面,本罪表現為私自掘取的行為,其方式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開的,而盜竊罪只能表現為秘密竊取的行為,公開取得財物的不構成盜竊罪。

  2、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與故意損毀文物罪,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的區(qū)別。主要區(qū)別在于:本罪對象限于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故意損毀文物罪和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的對象則限于文物、名勝古跡;在客觀方面,本罪表現為私自掘取,其行為方式多為秘密的,而故意損毀文物罪和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則表現為損毀行為,行為的形式多種多樣,包括搗毀、損壞、污損、拆除、挖掘、焚燒等;在主觀方面,本罪一般具有非法占有文化遺址、古墓葬中文物的目的,而故意損毀文物罪、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則只是出于破壞的故意。其動機可能多種多樣,但并無對文物非法占有的目的。

  五、過失損毀文物罪

  過失損毀文物罪,是指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文物的保護制度;客觀方面表現為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是故意。

  第五節(jié) 危害公共衛(wèi)生罪

  危害公共衛(wèi)生罪,是指違反國家有關醫(yī)療、防疫、檢疫、采血供血、行醫(yī)等公共衛(wèi)生管理法規(guī),破壞公共衛(wèi)生秩序,情節(jié)嚴重,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本節(jié)規(guī)定了共11個罪名。

  一、非法組織賣血罪(第333條第1款)

  (一)概念

  非法組織賣血罪,是指違反國家衛(wèi)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采供血管理秩序和公民的健康權利。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一方面行為人具有非法組織他人賣血的行為,另一方面,行為人已組織他人實施了出賣血液的行為。至于血液賣給何處,是否已經達到了出賣的目的,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3、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實踐中主要是指血頭或者血霸。

  4、主觀方面是故意。通常具有營利目的。

  二、強迫賣血罪(第333條第1款)

  (一)概念

  強迫賣血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面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采血、供血制度和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和健康權利。

  2、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違背被害人意志,強迫其出賣血液的行為。強迫,是指在他人不愿意,甚至反抗情況下,采用毆打、禁閉、捆綁、恐嚇、折磨、剝奪甚至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迫使其出賣血液。

  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

  三、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事故罪(第334條第2款)

  (一)概念

  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事故罪,是指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部門,不依照規(guī)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guī)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后果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是雙重客體,既侵犯了國家對血液、血液制品的采集、制作、供應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人的身體健康。

  2、客觀方面是指上述主體在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中,不依照規(guī)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guī)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后果的行為。

  3、犯罪的主體是單位,且為特殊主體,即只能是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部門。其他部門或者自然人不能構成本罪。

  4、主觀方面是過失。即對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后果這一后果具有疏忽大意的過失或過于自信的過失。

  四、醫(yī)療事故罪(第235條)

  (一)概念

  醫(yī)療事故罪,是指醫(y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正常的醫(yī)療秩序,即國家對醫(yī)療工作進行管理活動的正常狀態(tài)和公民的健康、生命權。

  2、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員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嚴重不負責任,是指醫(y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違反規(guī)章制度與診療護理常規(guī),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診療護理職責,粗心大意,馬虎草率。其行為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

  3、犯罪主體必須是醫(yī)務人員,即直接從事診療護理事務的人員,包括國家、集體醫(yī)療單位的醫(yī)生、護士、藥劑人員,以及經主管部門批準開業(yè)的個體行醫(yī)人員。

  4、主觀方面是過失。

  (三)認定

  1、正確劃清醫(yī)療事故罪與醫(yī)療技術事故的界限。責任事故是指醫(yī)務人員因違反規(guī)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guī)等失職行為所致的事故;技術事故是指醫(yī)務人員因技術過失所致的事故。技術事故一般是指醫(yī)務人員因技術水平不高、缺乏臨床經驗技術上的失誤所導致的事故,而不是因為嚴重不負責任而導致的事故。所以對醫(yī)療技術事故不應認定為本罪。

  2、正確區(qū)分醫(yī)療事故罪與醫(yī)療意外事故的界限。醫(yī)療意外事故是指由于醫(yī)務人員不能預見或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導致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事故。由于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過失,因此不能認定為本罪。

  五、非法行醫(yī)罪(第336條第1款)及非法進行節(jié)育手術罪

  (一)概念

  非法行醫(yī)罪,是指未取得醫(yī)生執(zhí)業(yè)資格的人非法行醫(yī),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非法進行節(jié)育手術罪,是指無醫(yī)生執(zhí)業(yè)資格的人,擅自為他人進行節(jié)育復通手術、假節(jié)育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摘除宮內節(jié)育器,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有醫(yī)生執(zhí)業(yè)資格者依法或私下為他人施行節(jié)育復通等手術的,不構成犯罪。因嚴重不負責造成就診人重傷、死亡的,只能構成醫(yī)療事故罪。本罪與非法行醫(yī)罪的主要區(qū)別是:前者的客體除包括他人的生命、健康外,還包括計劃生育的管理秩序。在現實生活中,多表現為在非法行醫(yī)的過程中,非法兼施節(jié)育手術,對此,認定為非法行醫(yī)罪比較合理。如果行為人非法行醫(yī),專門或主要是施行節(jié)育手術的,應認定為非法進行節(jié)育手術罪。無論何種情形,均不需數罪并罰。非法進行節(jié)育手術且嚴重損害就診人健康或者造成就診人死亡的,只需以本罪一罪論處。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醫(yī)療機構以及醫(yī)務從業(yè)人員的管理秩序,及其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權利。

  2、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行醫(yī)的行為,即未取得醫(yī)生執(zhí)業(yè)資格的人,非法從事診斷、治療、醫(yī)務護理工作。構成本罪還需情節(jié)嚴重。

  3、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由未取得醫(yī)生執(zhí)業(yè)資格的人才能構成。已經取得醫(yī)生執(zhí)業(yè)資格的人,即使尚未辦理其他有關手續(xù)的,也不成立本罪。

  4、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所構成。但對于在非法行醫(yī)中所造成的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或造成就診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行為人具有過失。

  (三)認定

  本罪與醫(yī)療事故雖然都違反了相應的行政法規(guī),且都可能造成病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其健康,但本罪的主體為取得醫(yī)生執(zhí)業(yè)資格的人,而后者卻必須為醫(yī)務人員;同時,本罪主觀方面為故意,而后者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

  六、非法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罪

  非法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罪,是指違反血液制品管理法規(guī),未經有關機構許可,擅自采集、供應血液或者擅自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事故罪,是指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部門,不依照規(guī)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guī)定,嚴重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第六節(jié) 破壞環(huán)境資源保護罪

  破壞環(huán)境資源保護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故意或過失實施污染土地、水體、大氣等生態(tài)環(huán)境或者破壞森林、珍貴樹木、瀕危動物、野生動物、水產品、耕地、礦產等自然資源,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本節(jié)規(guī)定了共14個罪名。

  一、重大環(huán)境污染事故罪(第338條)

  (一)概念

  重大環(huán)境污染事故罪,是指違反國家規(guī)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反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huán)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環(huán)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動。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guī)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huán)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行為。首先,行為的對象為危險廢物。其次,必須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再次,實施了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處置上述危險廢物的行為。最后,造成重大環(huán)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

  3、犯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單位亦可構成本罪。

  4、主觀方面為過失。

  二、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第341條第1款)

  (一)概念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是指違反國家野生動物保護法規(guī),未經有關部門批準,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

  在非法捕撈水產品的過程中,誤捕、誤殺珍貴、瀕危的水生野生動物的,不構成本罪,可作為非法捕撈水產品行為的情節(jié)考慮。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的管理活動。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野生動物保護法規(guī),未經有關部門批準,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首先,行為的對象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次,行為違反了《野生動物保護法》及其他保護野生動物法規(guī)。最后,行為的具體方式是獵捕、殺害。本罪只要具有非法獵捕或殺害兩種方式之一的,即構成本罪;同時具有兩種方式的,也只構成一罪,而不能數罪并罰。

  3、犯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可以構成本罪。

  4、主觀方面為故意。

  (三)認定

  1、本罪與非法狩獵罪的界限。

  (1)本罪的對象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陸生和水生的野生動物,而后者對象為陸生的一般野生動物。

  (2)本罪表現為未經合法許可擅自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進行獵捕、殺害,而后者表現為違反狩獵法規(guī),在禁獵區(qū)、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3)本罪客體為國家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保護的管理活動,而后者的客體是國家對一般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的管理的活動。

  2、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與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的界限。

  (1)本罪的行為方式為非法獵捕、殺害,而后者的行為方式則為非法收購、運輸、出售。

  (2)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而后者除此之外,還包括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制品。

  三、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第342條)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土地的管理制度??陀^方面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行為;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主觀方面為故意。

  四、盜伐林木罪(第435條)

  (一)概念

  盜伐林木罪,是指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

  在實施本罪時又故意采伐、毀壞珍貴樹木的,應數罪并罰。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林業(yè)的管理活動及其他人對林木的所有權。

  2、客觀方面表現為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首先,行為違反森林法規(guī)及其他森林保護法規(guī)。其次,行為對象為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再次,實施了盜伐行為。最后,要求數量較大。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數量較大的起點,在林區(qū)一般可掌握在木積2-5立方米或者幼樹100-250株,在非林區(qū)一般可掌握在木積1-2.5立方米或幼樹50-125株或者相當于上述損失。但對于盜伐防護林、經濟林、特種用途林的,應適當降低數量標準,對于多次盜伐林木的,應累計未經處理的盜伐數量。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構成。

  4、主觀方面是故意,同時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毀壞為目的而砍伐國家、集體或個人的林木,應按故意毀壞財物罪處理。

  (三)認定

  1、盜伐林木罪與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林木罪的界限。

  (1)本罪的對象為林木或者其他林木,并無其他限制,而后者則限定為珍貴樹木。

  (2)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才構成犯罪,而后者一經實施,即構成犯罪。

  2、盜伐林木罪與濫伐林木罪的界限。

  (1)本罪既侵害了國家林業(yè)管理制度,又侵害了林木的所有權,而后者只侵害國家對林業(yè)的管理制度。

  (2)本罪不包括自己所有的林木,而后者可能包括自己所有的林木。

  (3)本罪表現為盜伐行為。而后者表現為不按要求任意砍伐的行為。

  (4)本罪需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后者并不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五、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是指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規(guī),在禁漁區(qū)、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水產資源的保護制度;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規(guī),在禁漁區(qū)、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主觀方面是故意。

  六、非法狩獵罪

  非法狩獵罪,是指違反狩獵法規(guī),在禁獵區(qū)、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野生動物的保護制度;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狩獵法規(guī),在禁獵區(qū)、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主觀方面是故意。

  七、濫伐林木罪

  濫伐林木罪,是指違反森林法及其他保護森林法規(guī),未經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fā)采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采伐許可證,但違背采伐證所規(guī)定的地點、數量、樹種、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單位所有或管理的林木,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森林資源保護制度;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森林法及其他保護森林法規(guī),未經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fā)采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采伐許可證,但違背采伐證所規(guī)定的地點、數量、樹種、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單位所有或管理的林木,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主觀方面是故意。

  在認定這類案件性質時,需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區(qū)分濫伐林木罪與盜伐林木罪的界限。主要區(qū)別在于是否侵犯國家、集體、他人的林木所有權。

  2、區(qū)分濫伐林木罪與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罪的界限。主要區(qū)別在于對象不同。前罪的對象是普通林木,后者的對象是珍貴樹木。

  八、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罪

  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罪,是指以牟利為目的,在林區(qū)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森林資源保護制度;客觀方面表現為在林區(qū)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主觀方面是故意并具有牟利的目的。

  1、區(qū)分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罪與收購贓物罪的界限。盜伐、濫伐的林木在廣義上也屬于贓物,因此對其進行非法收購的行為也屬于一種收購贓物的行為。鑒于刑法將此種在林區(qū)的收購行為單獨規(guī)定為一種犯罪,所以對在林區(qū)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的行為,應以本罪論處;對于在非林區(qū)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的行為,應以銷贓罪論處。

  2、區(qū)分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罪與盜伐、濫伐林木罪共犯的界限。唆使他人盜伐、濫伐林木而后予以低價收購的或者與盜伐、濫伐的犯罪分子事先通謀,承擔盜伐、濫伐林木的購銷分工的,應以盜伐、濫伐林木罪的共犯論處。

  3、區(qū)分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罪與非法經營罪的界限。主要區(qū)別在于對象不同。

  第七節(jié)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是指違反毒品管理法規(guī),非法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以及與此直接有關的破壞國家禁毒活動,危害公民健康,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本節(jié)規(guī)定了共12個罪名。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第347條)

  (一)概念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犯罪,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實施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人民的生命健康權。

  2、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行為。走私毒品,是指違反海關法規(guī),逃避海關監(jiān)督,非法攜帶、郵寄毒品進出境的行為。販賣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銷售或者以銷售為目的而非法收買毒品的行為。運輸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攜帶、郵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運送毒品的行為。制造毒品,是指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煉或者用化學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為。包括由粗成品加工提煉為高一級精制成品的行為。本罪屬于選擇性罪名,只要實施其中行為之一的,即可構成犯罪,并單獨定罪。

  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本罪也可以由單位實施。

  4、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明知”的認識,即明確是毒品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實施本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通常是為了牟取非法利益,即以營利為目的。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條)

  (一)概念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鴉片、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數量較大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制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權。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毒品管理法規(guī),非法持有毒品,數量較大的行為。持有,是指行為人擁有、保存、控制著非法的毒品。持有的形式可以是隨身攜帶,也可以是保存在可以控制的地方,還可以是委托其他人代為保管。所謂數量較大,是指數量達到刑法第348條所規(guī)定的數量標準。該條規(guī)定,非法持有鴉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笨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論處。

  3、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即行為人明知是毒品而故意非法持有。

  三、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第355條)

  (一)概念

  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是指從事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生產、運輸、管理、使用的人員,違反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向明知是吸毒的人提供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毒品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2、客觀方面是非法地向吸毒的人提供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本罪提供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對象必須是吸毒的人。如果提供對象是正常使用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人,即使出現提供藥品的手續(xù)不全等違法情節(jié),也不能按本罪處理;如果提供的對象是走私、販賣毒品的人或單位,則應按照走私、販賣毒品罪處理,也不屬于非法提供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罪的行為。

  3、犯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依法享有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人,才能構成本罪的主體。

  4、主觀方面是故意。

  四、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機關作虛假證明掩蓋其罪行,或者幫助其毀滅罪證,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客觀方面表現為明知是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機關作虛假證明掩蓋其罪行,或者幫助其毀滅罪證,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是故意。

  在認定這類案件性質時,需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區(qū)分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與毒品犯罪的共犯的界限。主要區(qū)別在于是否事先通謀。

  2、區(qū)分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與窩藏、包庇罪的界限。主要區(qū)別在于行為對象不同,本罪包庇的對象限于毒品犯罪分子。

  五、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

  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是指明知是毒品或者毒品所得的財物而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客觀方面表現為明知是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財物而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的行為;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是故意。

  在認定這類案件性質時,需要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1、區(qū)分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與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界限。主要區(qū)別在于毒品是其他毒品犯罪分子的還是本人的。

  2、區(qū)分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與窩贓罪的界限。主要區(qū)別在于對象不同。

  3、區(qū)分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與毒品共犯的界限。主要區(qū)別在于是否事先通謀。

  六、強迫他人吸毒罪

  強迫他人吸毒罪,是指違背他人意志,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制制度和他人的身心健康;客觀方面表現為違背他人意志,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是故意。

  七、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制制度和他人的身心健康;客觀方面表現為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的行為;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是故意。

  第八節(jié) 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是指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敗壞社會風氣的行為。本節(jié)規(guī)定了共7個罪名。

  一、組織賣淫罪(第358條第1款)

  (一)概念

  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雇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從事賣淫活動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為社會管理秩序及其善良風俗。

  2、客觀上表現為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

  首先,組織是指以招募、雇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從事賣淫活動的行為。

  其次,所謂他人,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

  再次,所謂賣淫,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與不特定的異性發(fā)生性交或從事其他淫亂活動。

  3、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

  二、強迫賣淫罪(第358條第1款)

  (一)概念

  強迫賣淫罪,是指以暴力、脅迫、虐待或其他強制方法,迫使他人賣淫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害了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又侵害他人的人身權利。本罪的對象為他人,既包括婦女,也包括****,也包括男子。

  2、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脅迫,虐待或其他強制方法,迫使他人賣淫的行為。即直接采用暴力手段,或者以使用暴力相威脅,利用從屬關系相威脅等,使被害人忍辱屈從,被迫在其控制之下進行賣淫活動。強迫的內容必須為迫使他人賣淫,而非迫使其從事其他活動。

  3、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

  (三)認定

  1、本罪與組織賣淫的界限。

  (1)本罪行為人主要采用暴力、脅迫等強制手段,迫使不愿賣淫的人實施賣淫活動,后者主要表現組織行為,一般采用非強制手段,賣淫活動的實施在根本上并不違背被組織者的意愿。

  (2)本罪行為人主觀上是強迫他人賣淫的故意,后者是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

  2、本罪與強*罪的界限。這兩罪都表現為違背被害人意志,侵犯其性自由權利的行為,但兩者性質不同。本罪是強迫他人出賣肉體,而后者是行為人以強迫手段直接和被害人發(fā)生性關系,或幫助他人與被害人發(fā)生性關系。

  三、協(xié)迫組織賣淫罪(第358條第1款)

  (一)概念

  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是指在組織他人賣淫的共同犯罪中進行協(xié)助活動的行為。

  同時對被組織賣淫的人有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行為的,應作為本罪的量刑情節(jié)考慮,不實行數罪并罰。但是,如果這些行為是對被組織者以外的人實施的,仍應分別定罪,實行數罪并罰。

  (二)特征

  1、客觀方面表現為協(xié)助組織者組織他人進行賣淫活動的行為,如為組織者充當保鏢、管帳人、充當打手等等。充當打手,是指為避免他人干涉、抗拒他人檢查、防止嫖客鬧事、維護賣淫而充當打手。但如果行為人是強迫他人賣淫的打手,則不能認定為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而應認定為強迫賣淫罪的實行犯。

  2、犯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3、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而予以幫助。

  (三)認定

  本罪與組織賣淫罪的界限。

  (1)組織賣淫罪的行為是直接實施組織行為,即主動召集賣淫人員并控制其賣淫活動,而本罪行為是指向組織者的組織行為提供幫助,創(chuàng)造條件,與賣淫活動的關系是間接的。

  (2)從兩者關系看,沒有組織賣淫罪的構成,也就沒有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的構成,但有組織賣淫罪的構成,即未必有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的構成。

  四、引誘****賣淫罪(第359條第2款)

  (一)概念

  引誘****賣淫罪,是指引誘不滿14周歲的****賣淫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為社會的治安秩序和****的身心健康。犯罪對象限于不滿14周歲的****。

  2、客觀方面表現為以金錢、物質或其他利益誘餌,勾引、誘惑不滿14周歲的****賣淫的行為。

  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明知對被引誘為不滿14周歲的****。

  五、傳播性病罪(第360條第1款)

  (一)概念

  傳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又賣淫、嫖*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為復雜客體,包括國家的傳染病防治管理制度,也包括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同時也包括他人身體健康權利。

  2、客觀方面表現為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又賣淫嫖*的行為。本罪為行為犯,只要上述特定主體實施了賣淫、嫖*行為,即構成犯罪,并不以實際發(fā)生性病的傳播要件。實際上上述主體的賣淫、嫖*行為,有足以造成性病傳播的嚴重危險。

  3、犯罪的主體必須是嚴重的性病患者。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對自己患有梅毒、淋病嚴重性病具有明知仍賣淫嫖*。構成本罪,并不需要以傳播性病為目的。即使行為人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因而在賣淫嫖*時,為防止性病傳播而采取避免傳播的措施,仍然應認出具有本罪的故意,從而構成本罪。

  (三)認定

  本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1)本罪侵害的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和他人的身體健康,而后者侵害的是他人的人身健康權利。

  (2)本罪必須采取賣淫嫖*行為,而后者一般采取暴力等作為形式或特定情況下的不作為形式。

  (3)本罪的主觀表現為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而賣淫嫖*,其主要目的為了嫌取錢財或滿足淫欲;而后者只是意圖傷害他人身體健康。

  (4)本罪的對象一般并不特定而后者在實施前一般均有特定對象。在實踐中,行為人意圖將自己所患的嚴重性病傳染給他人,以實施賣淫、嫖*行為為手段的,應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六、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是指利用金錢、物質等手段誘使他人賣淫,或者提供場所給他人賣淫使用,或者使賣淫人員與嫖客發(fā)生聯系,得以實現賣淫嫖*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的道德風尚和他人的身心健康;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金錢、物質等手段誘使他人賣淫,或者提供場所給他人賣淫使用,或者使賣淫人員與嫖客發(fā)生聯系,得以實現賣淫嫖*的行為;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是故意。

  七、嫖宿****罪

  嫖宿****罪,是指在嫖*時,與不滿14周歲的賣淫****發(fā)生性行為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的道德風尚和****的身心健康;客觀方面表現為嫖*時,與不滿14周歲的賣淫****發(fā)生性行為的行為;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是故意。

  第九節(jié) 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是指制造、販賣、傳播色情誨淫性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及其他淫穢物品或者組織進行淫穢表演的行為。本節(jié)規(guī)定了共5個罪名。

  一、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第363條節(jié)1款)

  (一)概念

  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為目的,制作、復制、出版、傳播淫穢物品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為國家對文化出版物品的管理秩序和社會的善良風俗。本罪的犯罪對象僅限于淫穢物品。

  2、客觀方面表現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行為。本罪為選擇性罪名。實施上述行為之一的,即可成立本罪;同時實施上述多數行為,如在制作后進行傳播的,也只認定一罪,不實行數罪并罰。

  3、犯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單位也可構成本罪。

  4、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同時具有牟利的目的。

  (三)認定

  1、正確認定淫穢物品。淫穢物品是指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及其他淫穢物品。注意淫穢物品與科學藝術作品的區(qū)別。有關人體生理、醫(yī)學知識的科學著作,或包含有色情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文學、藝術作品不視為淫穢物品。

  2、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與傳播淫穢物品罪的界限:

  (1)雖然兩罪均勻故意犯罪,但前者必須以牟利為目的,后者則并無此要求,因而只能為有以牟利為目的傳播行為,否則構成前罪。

  (2)前者為行為犯,只要實施上述行為即可構成犯罪,情節(jié)嚴重是其加重法定刑的情節(jié),但后者需以情節(jié)嚴重為其構成要件。

  3、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與組織播放淫穢音像制品罪的界限:

  (1)后者僅限于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制品,而前者則包括所有淫穢物品。

  (2)前者必須以牟利為目的;但構成后罪則不應具有牟利目的,如具有牟利目的,其組織播放行為應以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共同犯罪處理。

  (3)前者需具備傳播行為,而后者則要有組織播放行為才能構成犯罪,如果僅有播放行為而無組織行為,也不能構成該罪,但可能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

  二、傳播淫穢物品罪

  傳播淫穢物品罪,是指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的道德風尚;客觀方面表現為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主觀方面是故意。

  在認定這類案件性質時,需要注意兩個問題:

  1、區(qū)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構成本罪必須情節(jié)嚴重。所謂情節(jié)嚴重,主要是指多次傳播的、傳播的次數雖然不多,但傳播的數量大的、傳播的對象人數多、造成惡劣影響的、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等等。有傳播行為但情節(jié)沒有達到嚴重程度的,不構成犯罪。

  2、區(qū)分傳播淫穢物品罪與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界限。區(qū)別在于是否具有牟利的目的。

  三、組織播放淫穢音像制品罪

  組織播放淫穢音像制品罪,是指召集多人播放淫穢電影、錄像等音像制品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的道德風尚;客觀方面表現為召集多人播放淫穢電影、錄像等音像制品的行為;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主觀方面是故意。

  在認定這類案件性質時,需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區(qū)分組織播放淫穢音像制品罪與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界限。區(qū)別在于是否具有牟利目的。

  2、區(qū)分組織播放淫穢音像制品罪與傳播淫穢物品的界限。組織播放淫穢音像制品罪只限于“組織播放”這一特定的行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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