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兩條新聞有必要放在一起評議:一是,國務院日前發(fā)布《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意見指出,要全面推進依法行政,不斷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zhí)行力,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要養(yǎng)成依法辦事的習慣,防止“以權壓法”、“以言代法”,切實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解決突出矛盾和問題的能力;二是,陜西省富平縣兩名上訪農(nóng)民被警察押著在廣場上接受“公開處理”,此事經(jīng)媒體曝光后引起社會輿論強烈批評,而富平官方隨即發(fā)布報告稱,公開處理兩名上訪者“并不違法”、“是正確的”,“目的是教育本人和教育群眾”。(11月9日《新京報》)
群眾上訪可謂當下“突出矛盾和問題”之一,各地理應“運用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解決”,但現(xiàn)實情況是,上訪群眾被關進“學習班”的有之,被送進精神病院的有之,以“敲詐政府”罪名被刑拘的有之,如此種種,自然是談不上依法行政。相對而言,富平官方將訪民“示眾”還算是客氣的,其“不同凡響”之處在于,受到輿論批評后仍不知其錯,更不思悔改,反倒給媒體曝光扣上“對社會大局穩(wěn)定帶來極大危害”的帽子。富平官方如此理直氣壯,蓋因他們自認為將訪民“示眾”也是依法行政。
違法行政屢見不鮮,違法行政者往往還堅稱自己是依法行政。除無理狡辯外,另一個重要原因在于對依法行政之“法”理解不同,所依之“法”不同。顯然,依法行政之“法”是指法律法規(guī),具體到群眾上訪,所依之“法”一是《憲法》,二是《國務院信訪條例》。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公民重復上訪并不違法,亦即合法;公民越級上訪包括進京上訪并不違法,亦即公民的正當權利。但在現(xiàn)實中,重復上訪、越級上訪被一些地方認定為“非法上訪”,而諸如“鬧訪”“纏訪”“無理訪”“非正常上訪”等等在法律法規(guī)(《國務院信訪條例》)中找不到的詞語,卻被普遍運用到給群眾上訪定性、阻撓和打擊群眾上訪的實踐中。
更可怕的是,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員所依之“法”,既不是法律法規(guī)也不是紅頭文件,而是領導的看法。有人戲謔說,在中國的一些地方,在一些官員的心目中,最大的法律不是《憲法》,也不是其他各種法律法規(guī),而是領導的看法。領導的看法可能公開宣揚于某次會議,也可能面授機宜于私人場合。在某些地方某些領域,決定官員官帽和前途的可能不是法律法規(guī)、不是紅頭文件,而是上級領導,所以領導的看法往往比法律法規(guī)更有威力,比紅頭文件更加管用,領導的看法由此成為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員真正所依之“法”,“以言代法”勢所難免。富平縣官方辟謠說公開處理上訪農(nóng)民并不是“縣政府決定的”,那么此舉依據(jù)的究竟是哪個領導的看法呢?
當下,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員違法行政,已經(jīng)成為制造和激化社會矛盾、自損政府公信力和執(zhí)行力的根源。依法行政的意義自不待言,但是,只有政府和官員首先依照法律法規(guī)辦事,而不是首先依照領導的看法辦事,只有各種紅頭文件和會議精神與法律法規(guī)保持高度一致,依法行政才不會走形、跑調(diào)、變味,政府的公信力和執(zhí)行力才能不斷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