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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公務員考試民法常識考點:民事法律行為
http://www.7ozkvabd.cn       2012-05-29      來源:山東公務員考試網
【字體: 】              

  一、民事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目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法行為。


  特征:以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為構成要素;合法行為;能夠引起行為人預期的法律后果。


  成立條件:①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②行為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③行為內容合法--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④形式合法--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方式進行。


  民事行為,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行為。合法的民事行為稱為“民事法律行為”。非法的、無效的民事行為,是指不具備民事法律行為所必需的條件的民事行為,包括無效民事行為、可撤銷民事行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


  二、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


  (一)合同的訂立


  合同訂立,指當事人就合同的相關內容經協(xié)商達成合意的過程。包括要約和承諾兩階段。


  1、要約:是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發(fā)出的希望與對方訂立合同的特定的意思表示(要約內容包括合同的主要條款)。發(fā)出要約一方稱要約人,接受要約一方稱受要約人或相對人(合同一旦成立,要約人、受要約人即為合同當事人)。


  2、承諾:是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的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內容應與要約內容一致)。


  ※ 承諾生效意味著合同成立,雙方當事人由此承擔合同產生的權利與義務,如果違反合同約定,需承擔違約責任。


  ※ 在承諾被撤回或承諾遲到的情況下,承諾不生效。


  (二)合同擔保:指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xiàn)的法律措施。


  合同擔保對合同來說具有從屬的性質,一般擔保合同隨主合同一起存在、一同轉移。


  1、保證:是指由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保證人、向債權人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一種擔保措施。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按照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2、抵押:是指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抵押物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將抵押物折價或者從變賣抵押物的價款中優(yōu)先得到償還。


  3、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轉給債權人占有,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依法從該動產或權利中優(yōu)先受償?shù)闹贫取?/p>


  4、留置:指債權人按合同約定占有義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留置該項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5、定金,是指在債的關系中,當事人一方按法定或約定,可以向對方預先付給一定數(shù)量的金額作為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可抵作價款或返還給債務人。如果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他就無權要求接受定金的一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的數(shù)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如果雙方采用定金擔保同時,還約定了違約金,則違約金和定金只能主張其一,當事人可以選擇最有利的方式。


  (三)合同的效力

效力形態(tài) 要件或情形 法律后果
有效 有能力(當事人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 ①履行——合同消滅; ②不履行——違約責任
意思真(意思表示真實)
不違法(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無效(“合同法”第52、58、59條) 欺詐脅迫型(欺詐脅迫損害國家利益) ①返還(單方返還和雙方返還)②折價(無法返還時) ③賠償(有損失應賠償) ④追繳(惡意串通,追繳財產歸國家,或返還第三人)
惡意串通型(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
偽裝掩蓋型(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損害公益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違反強規(guī)型(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
可撤銷可變更(“合同法” 第54條) ①欺詐 ①合同被撤銷,合同無效(同無效合同后果) ②合同僅變更或者未撤銷,合同有效(同有效合同后果)
②脅迫
③重大誤解
④顯失公平
⑤乘人之危
效力待定 (“合同法” 第47、48、51條) ①無權處分行為 ①未被追認的合同無效 ②被追認或取得處分權的合同有效
②無權代理行為
③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超越能力行為

 
  例、家具店甲將國內生產的家具謊稱意大利進口家具出售,并與乙簽訂了買賣合同。根據我國合同法,甲乙之間的合同屬于( )


  A.可撤銷合同 B.無效合同 C.無權處分合同 D.效力待定合同


  【解析】選A。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本題中,家具店甲的行為屬于欺詐,乙可以請求法院撤銷,所以甲乙之間的合同屬于可撤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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