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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公務員考試民法常識考點:侵權責任
http://www.7ozkvabd.cn       2012-05-31      來源:山東公務員考試網
【字體: 】              

      一、概述


  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過錯責任、無過錯歸責原則“無過錯而有責任”、公平責任。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被侵權人過錯、第三人原因、不可抗力、正當防衛(wèi)、緊急避險。


  侵權責任與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關系: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


  二、侵權責任法


  1、侵權責任法第22條規(guī)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我國法律中第一次明確精神損害賠償。


  2、產品缺陷損害責任:(1)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運輸、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2)召回制度和懲罰性賠償制度:產品投入流通后發(fā)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采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依法請求懲罰性賠償。


  3、環(huán)境污染責任 :因污染環(huán)境發(fā)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guī)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huán)境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污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污染者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4、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駕駛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5、飼養(yǎng)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6、勞務雇工致人損害的責任: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雇工)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雇主)承擔侵權責任。


  7、建筑物傷人的責任:(1)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2)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3)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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